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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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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海寧皮革城”
還是“海寧皮草城”?
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吳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寧皮革城”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國多個省異設連鎖市場。
2013年,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取得第9899736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及第9899737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35類和第36類。
經20余年持續(xù)性經營與宣傳推廣,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獲得 “新中國60周年60個杰出品牌”“中國百強商品市場”“突出貢獻市場”等多項榮譽。
湖州某商城三樓由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在商城入口處、商場內部、收銀臺出具的銷售單、商城及宣傳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海寧皮草城”“某某某海寧皮草城”等字樣進行宣傳推廣。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了對相關標識的使用。
法院審理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等標識不包含案涉“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中顯著性較強的英文字母部分,從相關消費者辨識的角度,兩者不具有混淆或誤認的可能,不構成商標近似,故兩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創(chuàng)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結合其投資發(fā)展、宣傳推廣、所獲榮譽等情況,該服務名稱已與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形成較強的關聯(lián)性,能夠起到區(qū)別服務的作用,屬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特有服務名稱。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的行為具有攀附“海寧皮革城”商譽、獲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的故意,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合考慮“海寧皮革城”服務名稱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案涉市場的經營面積、經營時間、經營期間遭受疫情影響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切莫違反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作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行為。
?。▍桥d法院、知識產權那點事)(圖源網絡,侵權必刪)
01:52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圖片據四川高院
相同的“金象”二字,卻出現(xiàn)在兩家木地板公司的商品包裝上,孰真孰假,誰來評判?
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經過公開庭審,法院駁回成都康威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威公司)的上訴,認定其在木地板產品及包裝、產品手冊、網頁上單獨使用含有“金象”字樣的行為,侵犯了湖州金象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公司)、蘇州金象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本案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并主審。
“四川金象”不服侵權判決 提出3點異議
本案商標權人湖州公司為浙江省一家生產木地板的民營企業(yè),在業(yè)內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其于2012年在第19類木地板、鑲花地板等商品上注冊了第9651818號“金象”文字及圖文組合商標。蘇州公司經授權,取得該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權。
康威公司未經許可,在木地板產品及包裝、產品手冊及公司官網上使用“金象”二字,湖州公司及蘇州公司認為康威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共同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康威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蘇州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55040元。
康威公司不服,以蘇州公司無權與湖州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訴訟、康威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及維權合理費用不當三點理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大爭議焦點 訴訟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爭議一:蘇州公司有無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康威公司提出的第一點異議是蘇州公司無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理由是湖州公司和蘇州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存在瑕疵,即涉案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超過商標注冊有效期限,以及涉案商標許可合同未經備案,存在虛假情況,合同應被認定無效。
在庭審辯論階段,蘇州公司對此作出解釋,認為雖然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的使用期限超過了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但康威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內,也在商標許可合同的許可使用期限內,故其作為涉案商標的排它許可使用權人,有權與湖州公司共同提起訴訟,且該合同未經備案并不影響其效力。
爭議二:沒聽說過“金象” 就不構成侵權?
庭審過程中,康威公司對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搖擺不定,一會稱自己未侵權,一會稱即使侵權也是過失行為,并非故意主觀。在審判長的再三確認下,康威公司才最終主張未侵權,此舉引發(fā)旁聽中陣噓聲。
“我們從來沒聽說過蘇州還有個‘金象’,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笨低九e證證明其之前已注冊了“祥龍金象”的文字商標及卡通大象圖形商標。湖州公司、蘇州公司則舉證證明康威公司注冊的卡通大象圖形商標是是黑白色,其不用“黑象”、“白象”或直接用“金象”,顯然是為了蹭“金象”的品牌名氣。
爭議三: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及維權合理費用不當?
除了以上事實判定,康威公司還認為一審法院對“金象木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和其使用“金象”商標獲利情況評估過高,因此50萬元賠償金額和5萬元多維權合理費用的判決并不恰當。對此,湖州公司和蘇州公司表示認可一審判決。
二審駁回上訴 “四川金象”構成商標侵權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審判長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對康威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一一予以駁回。
首先,蘇州公司通過與湖州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權,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其次,康威公司與湖州公司、蘇州公司都是木地板公司,其在木底板上使用“金象”二字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至于康威公司提出的其從未聽說過蘇州“金象”,不具有侵權故意性,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系依法取得,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最后,一審法院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和使用情況、康威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范圍和規(guī)模等因素,酌定康威公司賠償蘇州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湖州公司和蘇州公司為本案維權支付了費和公證費,其中公證費5040元上訴人當庭表示無異議,費50000元也提交了相應的票據,所以上述維權合理開支應由康威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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