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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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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公司注冊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滄州公司的注冊和運營,確保公司合法合規(guī)經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滄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公司的地址為滄州市河間區(qū)天津路1號。
第四條 本公司依法注冊成立,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誠實守信,致力于企業(yè)發(fā)展,為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
第二章 注冊流程
第六條 公司注冊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向工商局申請公司名稱核準:申請人需提交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名稱核準通過后,領取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租房:公司需具備合法的注冊地址。租房后需簽訂租房合同,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編寫公司章程:由所有股東簽名確認。公司章程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內容。
刻法人私章:可在任意刻章店進行,費用較低。
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銀行會發(fā)給每個股東繳款單并在詢證函上蓋銀行的章,詢證費各銀行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認繳制可以忽略此步驟。
辦理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認繳制也可以忽略此步驟。
到工商局窗口辦理,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需攜帶注冊地址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及法人身份證、驗資報告、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刻章: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公安局備案刻章,備案完成后再到指定刻章店刻章。公章及財務章必須刻,其他章可根據(jù)需要刻制。
稅務報到: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30日內到當?shù)囟悇站洲k理稅務報到。稅務局將核定企業(yè)繳納稅金的種類、稅率等事務。公司成立后次月必須報稅,即便沒有營業(yè)收入也需要建賬及零申報。
開基本戶:帶上所有證件及資料到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股東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九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理層。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條 經理層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股東會決議解散;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 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 清理債權、債務;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XX份,股東各執(zhí)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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