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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順佳集團
2024-09-27 0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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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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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運輸許可證的申請條件較為嚴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請人條件:各軍工集團、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或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指定和認可的其他部門。
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符合國家有關軍品出口政策法規(guī)和所承擔或者承諾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軍事安全,保守武器裝備關鍵技術秘密。
有利于國防科技工業(yè)能力的提升和技術的進步。
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不侵犯外方知識產權。
立項軍品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研制生產,并具有良好的國際市場前景。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批準。
軍品運輸許可證的辦理流程較為復雜,大致如下:
新辦一般程序:
軍隊裝備體制外的軍貿產品立項,由國防科工局商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審批,以國防科工局名義批復。
國防科工局軍貿與外事司受理并進行初步審查,書面征求局內相關司(室)和軍委裝備發(fā)展部裝備技術合作局意見。
相關部門書面回復意見后,結合初審情況提交司務會審議。
審議通過后,起草批復報局領導審簽,轉軍委裝備發(fā)展部領導會簽后由國防科工局批復申報單位。
軍隊裝備體制內的軍貿產品立項,由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商國防科工局審批,以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名義批復。
軍委裝備發(fā)展部裝備技術合作局書面征求軍貿與外事司意見,軍貿與外事司組織初審,并書面征求局內相關司(室)意見。
根據(jù)初審情況及相關司(室)意見,書面反饋軍委裝備發(fā)展部裝備技術合作局。
軍委裝備發(fā)展部裝備技術合作局報軍委裝備發(fā)展部領導審批,轉國防科工局領導會簽后由軍委裝備發(fā)展部批復申報單位。
重大武器裝備的軍貿產品立項,由國防科工局和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
補證:立項主管部門和審查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立項申報存在不完整、不詳實、不準確等問題的,由立項管理部門要求立項申報部門修改完善。立項申報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報告。立項管理、審查部門應當針對立項審查過程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或者存在的爭議,組織相關部門協(xié)商、會商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立項調整或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項管理部門按照立項審批權限和有關程序,調整或者撤消審批同意的軍品出口立項:
國家軍品出口政策和所承擔或者承諾的國際義務發(fā)生有關變化的。
根據(jù)武器裝備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yè)發(fā)展的需求變化,需要對出口立項軍品的技術狀態(tài)和戰(zhàn)術技術指標做出新的調整或者限制的。
發(fā)現(xiàn)未預見的影響國家軍事安全、武器裝備和國防科技工業(yè)關鍵技術安全的問題或者引發(fā)知識產權重大糾紛爭議的。
出現(xiàn)重大設計、制造缺陷和其他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立項申報部門根據(jù)本系統(tǒng)、本部門軍品出口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的。
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消的情況。
軍品運輸許可證相關的法規(guī)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其中規(guī)定了軍品出口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軍品貿易公司的相關要求、軍品出口的管理流程、出口秩序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例如,條例明確了軍品出口應當遵循有助于接受國的正當自衛(wèi)能力、不損害有關地區(qū)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wěn)定、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等原則。同時,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條例規(guī)定申請審查批準,軍品出口應當憑軍品出口許可證。對于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尚未獲取到關于軍品運輸許可證明確的有效期相關信息。但一般來說,許可證的有效期會根據(jù)具體的軍品運輸項目、合同以及相關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來確定。
在軍品運輸過程中,有著嚴格的監(jiān)管要求:
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應當為軍品貿易公司保守商業(yè)秘密,維護軍品貿易公司的合法權益。
軍品貿易公司可以委托經批準的軍品出口運輸企業(yè),辦理軍品出口運輸及相關業(yè)務。具體辦法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規(guī)定。
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條例規(guī)定申請審查批準。
軍品出口納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該清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補充信息
軍品出口的范圍:軍品出口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及其他物資、技術和有關服務的貿易性出口。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清單涵蓋了輕武器、火炮及其他發(fā)射裝置、彈藥、地雷、水雷、炸彈、反坦克導彈及其他爆炸裝置、坦克、裝甲車輛及其他軍用車輛、軍事工程裝備與設備、軍用艦船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軍用航空飛行器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火箭、導彈、軍用衛(wèi)星及其輔助設備、軍用電子產品及火控、測距、光學、制導與控制裝置、火炸藥、推進劑、燃燒劑及相關化合物、軍事訓練設備、核、生、化武器防護裝備與設備、后勤裝備、物資及其他輔助軍事裝備、其他產品共十四大類。
軍品出口的管理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品貿易管理委員會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品出口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品貿易局是國家軍品貿易管理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對全國的軍品出口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軍品出口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軍品出口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軍品貿易公司違反規(guī)定的,可能會被撤銷軍品出口經營權,并受到相應的處罰;未取得軍品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或組織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的,將被取締非法活動,并受到處罰;國家軍品貿易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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