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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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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資質轉讓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筑施工企業(yè)獲取相應的施工資質不僅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而且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建筑施工資質的轉讓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如企業(yè)的吸收合并等,且需要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直接轉讓建筑施工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損害公共利益:施工資質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直接轉讓施工資質可能導致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yè)或個人進入建筑市場,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危害建筑工程質量,危及社會公共利益。
建筑施工資質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返還財產:合同雙方應當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讓方支付的轉讓款項應當予以返還。
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行政處罰:建筑施工企業(yè)轉讓資質證書的,可能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以下是一個建筑施工資質轉讓合同無效的案例:
中金公司(受讓方乙方)與堯鄉(xiāng)公司(轉讓方甲方)、彭玉征(丙方)簽訂《資質平移與股權收購協議書》,約定堯鄉(xiāng)公司先設立子公司并向子公司轉移建筑施工資質,再由中金公司收購子公司股權從而完成建筑施工資質的轉移。蘇州中院認為,該協議本質上是建筑施工資質的非法轉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為避免建筑施工資質轉讓合同無效,應采取以下措施:
熟悉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的當事人要熟悉法律關于合同效力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法律關于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盡量避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
選擇合法途徑:企業(yè)資質轉讓主要是通過企業(yè)的吸收合并達成,主要操作手段是股權轉讓。無論企業(yè)通過合并、分立還是重組、改制等方式承繼原建筑業(yè)企業(yè)的資質,都應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當建筑施工資質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可以考慮以下解決辦法:
協商解決: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就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訴訟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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