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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順佳集團
2024-11-13 08: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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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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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小學辦學許可證不能轉讓。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資質的證明,具有特定的法定范圍、權限、條件和程序。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行政審批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辦學許可證即這一準予行為的證明。因此,民辦小學辦學許可證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進行轉讓。
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后頒發(fā)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fā)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民辦小學辦學許可證不能直接轉讓,如果要變更民辦小學的相關信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程序。變更流程如下:
教育機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jīng)Q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登記表》。
指定(委托)經(jīng)辦人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園長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規(guī)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變更舉辦者,需提交:①原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和變更后新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單位舉辦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舉辦者需出具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刑事制裁文件);②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③原舉辦者和變更后新舉辦者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移交問題的合約(此合約必須在市教育局經(jīng)辦人見證下簽署)。
變更地址,變更后新地址校舍的產(chǎn)權證明、消防驗收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審計報告。
對于轉讓方(“賣方”)來說,存在以下風險:
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學校轉讓協(xié)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
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yè),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而言,風險主要包括:
“學校轉讓協(xié)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xiàn)。
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在一些案例中,對于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轉讓的合同效力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例如,在某案例中:
原告觀點:原審認為《藍天托兒所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內(nèi)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該合同無效,屬于對案涉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項下交易標的、交易事項錯誤認識。雙方實際是約定被上訴人通過支付一定對價受讓上訴人擁有的藍天托兒所經(jīng)營權,包括移交師生資料、牌照、公章等,還包括接收留用原員工、雙方配合辦理牌照更名手續(xù)變更登記等,足以認定雙方系轉讓經(jīng)營權,且雙方明確約定要進行舉辦者的變更手續(xù),并非買賣辦學許可證或者相關證照本身。政府層面暫時性的政策變動根本不影響雙方對案涉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應為前述規(guī)定并未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先變更舉辦者,才能由新舉辦者經(jīng)營原學校。
被告觀點:一審法院對案涉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無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理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作為舉辦者,沒有提出舉辦者的變更和財務清算,并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的流程辦理法定變更轉讓,先行私下擅自改變舉辦者非法轉讓國家行政許可證件收取巨額轉讓價款,不但違反了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且破壞了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秩序、學前教育體制,還可能對幼兒的安全健康、公共利益帶來隱患,違反了國家行政審批機關“取得合理回報”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時在舉辦者沒有變更的前提下,屬于擅自改變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的情形,都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法院觀點:一審判決對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適用錯誤,涉案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應為有效合同。民辦教育事業(yè)雖屬公益性事業(yè),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并未明確禁止民辦學校經(jīng)營權轉讓。《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顯屬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且屬公法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作為認定涉案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依據(jù)。涉案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合同約定內(nèi)容看,其約定轉讓的標的顯非僅僅是藍天托兒所的辦學許可證等證件,同時還包括生源、師資、市場聲譽和口碑等無形資產(chǎn)。雙方均已按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在合同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不僅不利于保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安全,同時也極大地浪費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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